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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敏兴毛织公司霸王企业,欺许,强压迫员工

文章来源:毛织网编辑: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3-03-19 00:00 浏览:9943
  广东省汕尾市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大型外资(外商独资港资企业)龙头企业以霸王条款来欺逼恶意解雇老员工(该条款规定:“在职期间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三次者给予开除处理” 〈见下图企业答辩状证实材料〉),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欺诈,强压迫员工。强形改变工种,以岗位调整为由,故意采取变换,按排多种不符合的工种来恶意创造条件,致使该员工受伤,还强令冒险作业来硬逼该员工签书面警告,三次警告时间分别是:2007年3月,2008年9月,2009年3月〈见下图警告书复印件〉)。本案焦点是该企业以三份书面警告来强形解除劳动关系,原审,终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敏兴公司私改该员工合同内容及发生工伤一事不予审理,将本合同以前一次罚款警告(即2007年3月的罚款警告)认定在现合同期限内,其判决明显偏信该企业一方,充当保护伞!对于汕尾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种审判行为,该企业做法手段,极其恶劣,残忍,腐败黑暗!令人无法忍耐!汕尾市中级终审法院这种裁判,这是所谓老百姓心目中的人民法院吗?
汕尾市官商勾结,法官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编造事实,故意制造枉法裁判,法院充当保护伞!欺压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何在!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任意践踏吗?谁来救救社会的弱势群体?
该案件希望能得到各媒体,社会广大热心人士的关注加以重视,能声张正义,给予弱势群体以微薄之力的支持!促使本案能得到公正,合理解决。讨还我们劳动者一个公道!现垦求您们呼出共同的正义之声——请求上级政府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汕尾市法院法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故意制造“枉法裁判”,违法违纪腐败行为;并依法严查外资企业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剥削工人,恶意规避违法行为,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依法维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救救现所在职被迫得无奈的其他老员工,并避免更多在职员工被敏兴毛织这家霸王企业黑公司随意解雇。请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促使汕尾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民生无小事!
   一,事实和理由
(*:该员工所反映的情况有事实依据,案件原材料可以作证,如有虚假,愿意负一切法律责任)
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是海丰县(也是汕尾市)当地一家规模最大,大型外资(外商独资港资企业)龙头企业。该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时间长达八年之久,由于该企业恶意创造“炒人”更易的条件,为逃避赔付补偿金,欺诈,强压迫手段逼迫老员工,对老员工强形改变工种,以岗位调整为由,将该员工文员职位调换做特种作业上岗从事电工岗位工种,由于该员工不是电工出身;也没受过特种专业培训,那么在做电工工作工序过程中就只能从基本方面学起,可在做电工期间;该公司不择手段,给该员工施压,故意创造条件,提高工作难度,采取变换多种不符合的工种(高难度作业),安排该员工从未做过的电工工种陌生工序,有危险性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来从中刁难,硬要该员工非做不可,致使该员工发生工伤,在做电工工程现场施工时,遭左手食指夹裂,不做就属不服从工作安排,强人所难,逼签书面警告,给予罚款种种责难,并强令该员工冒险作业(进配电房抄电表数据等)为由来逼使该员工签书面警告,不签就采取罚款,停工,或按自动离职处理。更欺人的是:就在工资未解决清楚,工作证还未取消,采取强制该员工搬走宿舍个人物品及交回钥匙(有材料证实),没交回,就换掉该员工宿舍大门锁,并且停止该员工在公司出入。将该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根据公司劳动管理纪律规定:“在职期间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三次者给予开除处理”(三次警告时间分别是:2007年3月,2008年9月,2009年3月。)用这种霸王条款来开除老员工,强迫该员工签书面警告存心创造条件恶意强形来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在2009年3月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另外,该企业要求员工周六,周日加班一直以来是没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给员工加班费的,在职所有的老员工周六,周日加班都没加班费发放。该企业为逃避节假日发加班费,那么在2007年12月底,因配合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将员工的工资待遇被拆分二部分构成(即将原来的工资一分为二):由基本工资55%和加班费/津贴指标工资45%组成。并且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员工签;先在合同书填写好后再给员工签名,但签后的劳动合同没给员工(即没双方各执一份),将员工的劳动合同书收藏起来。该员工是月薪制工资,按标准时间上班,属标准工时工作制,在职期间每月都有亲自签考勤工资报表以及日常上班按时打卡记录证明该员工加班的事实存在。该企业又为了避免老员工追索要求在职期间八年节假日(周六,周日)发加班费,(注:该员工的诉讼请求其中一点是追索要求支付在职期间八年的周六,周日加班费)。蓄意私改该员工劳动合同内容,将该员工标准工时工作制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将该员工所属的电工岗位改为工程科。(见下图合同书复印件,三种笔迹可以认定)。(注:因为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书内容有留些空栏,没填写内容,又是签后没将合同给员工,因而该企业就可以在合同书空栏上添加内容,达到所修改的目的,该企业这种做法,目的就是要修改员工合同内容,逃避节假日周六,周日发加加班费)。而且还故意擅自更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有企业答辩状补充材料作证)。(改为:当事人应该在…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文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该企业做法纯属恶意规避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该员工(上诉人)上诉焦点(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是该企业以厂规第20条规定:“在职期间如有三次书面警告,给予开除处理” (见下图企业答辩状证实材料)来开除老员工。三次警告时间分别是:2007年3月,2008年9月,2009年3月。敏兴公司以这三次警告对老员工作出开除处理是不是有效的?该企业与员工于2007年12月29日重身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从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合同期3年)。第一次警告(即2007年3月3日的罚款警告)是发生在2007年12月底重身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且以作出罚款50元处理(该罚款应可抵消警告),其它二次警告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而且是调岗从事电工工作来给予警告。如果该合同(即在现合同期限内)对于2007年3月的罚款警告(或三次警告)有“溯及力”的话,那么,该条款属霸王条款,该企业是一家霸王企业,对该员工上诉无效。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法律保护?该企业做法纯属恶意规避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恶毒!(那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直就是黑法院!敏兴毛织公司是一家黑企业(也是当地一家霸王企业)。
   三,法官故意制造枉法裁判
敏兴毛织公司以三份书面警告(三次警告时间分别是:2007年3月,2008年9月,2009年3月),根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霸王条款(“在职期间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三次者给予开除处理”)为由来强形解除该员工劳动关系,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认定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服,状告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违反劳动合法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违法解雇该员工,按合同入职期限规定要求赔付补偿金及追索在职期间支付八年的加班费。2009年5月7日在海丰县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时,该员工当时提出两点请求:1)要求提供2007年10月底有关工伤证明材料。2)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可该企业隐瞒不提供该员工工伤证明材料,在确认劳动合同时,发现修改该员工合同内容(即在合同书空栏处添加合同内容,将标准工时工作制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将该员工所属的电工工种职位改为工程科),仲裁委不但没追究其责任,而且不予审理。认定敏兴毛织公司作出的三次警告书,是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抄仪表数据并一定是持证电工做的工作,也不是危险作业。该员工不服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于是2009年5月19日向海丰县原审法院起诉,2009年7月6日,在海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月10日该员工已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证据,再次要求敏兴毛织公司提供该员工在职期间相关证据材料(如:工伤证明,工伤请假条,考勤工资报表等),可该企业故意隐瞒证据一直不提供该员工工伤证明材料,对于修改合同内容,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法官己确认,证实,认定敏兴公司修改该员工劳动合同内容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合同书笔迹可以认定(注:合同书有三种笔迹),该企业也承认。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判决时,对于修改该员工合同内容及工伤一事不予审理,该企业擅自更改法律条文(注:更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内容的规定)也没追究其责任,并认定三次书面警告是合法的,认定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并拖延判决期限,拖至六个月时间才发达判决书。由此可见!海丰县劳动仲裁,原审法院,其判决偏信该企业一方。于是该员工于2009年12月29日再次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2010年3月9日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更意想不到的是:汕尾市中级终审法院(二审)竟然还是存在故意制造枉法裁判,颠倒黑白,故意编造事实,在没新的证据下,竟然认定该员工是擅自离岗,被多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该员工被强形改变工种要求其冒险作业危及安全,未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不予采信,认定敏兴毛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六章的条款规定“在职期间如有三次书面警告给予开除处理”。2007年3月,2008年9月,2009年3月以这三份书面警告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认定该员工属不定时工作制,其工资构成已包含了加班费(即将该员工在职期间八年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注:1,至于不定时工作制是在2007年12月19日重身签了合同之后,被该企业所修改。该员工在职期间一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工资报表可以作证。2,至于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55%和加班费45%,也是在2007年12月19日重身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在合同书先填写好后再给员工签名的,合同书有三种笔迹可以作证,认定〉。认定海丰县劳动仲裁裁决和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私改该员工劳动合同内容及工伤一事不予审理,该企业故意隐瞒不提供工伤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也没追究其责任,将本合同该员工以前违反厂规的一次罚款警告(即2007年3月3日的罚款警告)认定在现合同期限内,且没按上诉人上诉焦点审判,其判决偏离了本案上诉焦点,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偏袒于企业一方,充当其保护伞!致使本案判决明显显失公平,公正。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种判决能令人信服吗?这是所谓老百姓心目中的人民法院吗?
   四,汕尾市法院腐败黑暗!官商勾结,欺压弱势群体!
作为一家上规模大型外资龙头企业,为避免赔偿金来强形解雇老员工,采取不择手段来恶意创造条件,致使该员工受伤,还强令冒险作业来强迫该员工签书面警告。该企业做法行为,手段恶劣是如此残忍逼迫老员工,这种恶意规避行为的做法会不会有损该龙头企业所谓“文明”,“先进企业”之称号的名誉及形象呢?国家法院应以坚持公平,公正,平等为原则,可地方(海丰县,汕尾市)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人民的法官?有没有以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秉公办案?文明执法?这种审判行为是否公正执法?这种判决会不会影响司法公正?有损国家法院天砰形象?和谐社会发展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本案判决是不是廉洁公正?那么该企业的做法,汕尾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种审判执法行为,纯属官商勾结;欺压弱势群体。可是法院充当保护伞,汕尾市地方各级法官又是如此违法违纪腐败行为,徇私舞弊,故意制造枉法裁判,编造事实,颠倒黑白。汕尾市中级终审法院这种审判执法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在!汕尾老百姓有苦向谁诉说?那么,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障?古语俗话说“没钱有理望衙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对该员工的合理诉求嗤之以鼻,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次上诉没门,充当其保护伞!这不就是明显法院腐败黑暗!官商勾结,欺压百姓吗?本案事件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五,请网友们点评(转载),新闻媒体(或报社日报)介入跟踪!报道,报料!
该企业以这三次警告,根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为由,对老员工作出开除处理,该员工不服,在地方提起诉讼,但被驳回上诉,该案件也经历了当地海丰县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汕尾市法院一致认定该企业规章制度的条款规定(“在职期间如有三次书面警告者给予开除处理”)及这三次警告对2007年3月,2008年9月,2009年3月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想问这三份书面警告来开除老员工是合法的吗?该员工诉求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赔付补偿金及要求支付八年加班费合不合理?欢迎广大热心网友对该案件发表评论,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关注!
本案该员工已历尽地方司法各级所有关的部门,向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诉求,即石沉大海……,屡次上诉没门,地方政府部门的腐败黑暗!官商勾结,欺压弱视群体,做法手段及行为极其恶劣,残忍。令人(逼得该受害人)无法忍耐!现垦请您们呼出求救正义之声—— 求助各网站(或国内外互联网)转贴!(让更多的人知道〈或了解中国〉汕尾市法院官商勾结,是如此腐败黑暗!地方法院审判是歪斜,枉曲执法裁判;所谓当地大型外资“先进”,“文明”,“龙头企业”之称号!敏兴毛织公司原来竟是血汗工厂霸王企业黑公司;竟是不择手段欺压迫员工,掠夺剥削工人财富)。垦请各新闻媒体〈报社日报〉介入调查,跟踪报道,报料!关注民生,民解民意,体察民情;为民排优解难!呼吁社会各界广大热心人士对该案件〈该企业及地方法院这种审判做法手段〉发表评论意见,给予弱视群体,微薄之力的支持,声张讨还公道!救救社会的弱视群体!最后向一切正义的力量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万分感谢!
   [评论意见]: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农民工伸冤是如此的艰难,弱者跟强者打官司,劳动者不但得不到合法权益,而且屡次伸冤上诉没门,该案件就是一个很明显典型的例子,该员工在当地状告敏兴毛织公司违法解雇老员工,要求赔付补偿金及支付加班费,也经历了当地县劳动仲裁部门,一审法院,汕尾市二审法院,该案历经一年时间,对该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嗤之以鼻,竟然还是存在故意制造枉法裁判行为,在汕尾地区弱势群体,农民工屡次伸冤上拆没门,仍然是得不到合法权益。该案件反映了一个社会现实:说明汕尾地区官员实在腐败黑暗,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腐败无能,为企业充当保护伞!平民百姓无权无势,有苦难诉,有冤不能伸,老百姓被受压迫。所以只相信上一级的党政府,相信上级有良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领导!相信社会名界热心人士!相信各家新闻媒体!相信您们会关注民生!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相信您们会为百姓排优解难!相信您们不会让老百姓失望!请给予弱势群体主持正义!促使汕尾和谐稳定!
   [请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本案该员工所反映的问题属实,有事实依据案件原材料可以作证,汕尾市法院对该案件审判是属故意制造枉法裁判行为,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依法维权,遏制地方腐败黑暗!维护弱视群体合法权益,请求上级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应依法严厉严查,打击汕尾地区法院法官违法违纪腐败行为,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故意制造枉法裁判;依法严查外资企业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侵犯工人权益违法行为。以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救救社会的弱视群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民排优解难!构建和谐社会! (如需案件材料;该员工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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